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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06月28日 18:50 管理员 点击:[]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长师党字〔2016〕5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

现将《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印发的《加强社科理论阵地管理实施细则》,牢牢把握“两个巩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切实负起政治责任、领导责任、把关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形成掌握有力、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否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是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教务部门要担负起课堂教学全程管理的重要职责,会同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学院,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

(三)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布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聘任外籍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对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或从事传教活动的,要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管理。

(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沙龙等学术活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学校党委和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切实落实一会一报制,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绝不给错误思潮和主张提供传播空间和渠道。

(二)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要严格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主办方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学术活动须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举行。

2.面向各单位师生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须经各单位党总支(分党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关于召开有外国学者、台湾学者、港澳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申报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同时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三)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作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做好备案。

(四)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报告人或主讲人,主办者须报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请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五)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报告人或主讲人,须经所在部门党总支(分党委)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党总支(分党委)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我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六)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可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各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必须作到申报、审批、备案规范,手续齐全,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考。

第五条  加强宣传平台管理。

(一)校园宣传舆论工作的重要平台包括:校园网、校报、学报、广播站、电子显示屏、电视、内部出版物、校史馆、宣传栏、阅报栏、文化角、文化走廊、海报、条幅、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手机客户端、QQ群微信群等。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按照“归口管理部门与具体使用单位相结合”和“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机制进行管理。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党管舆论、归口管理、客观准确、把握导向、及时有效、注意保密”的原则,弘扬主旋律,为实现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2.宣传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和思想导向,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影视作品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4.宣传内容严禁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秘密事项。

5.宣传内容涉及校名、校徽等标识的使用时,必须统一使用学校发布的标识。

(四)校园网的管理

1.校园网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学校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先进典型、特色工作、创新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学校层面的各类工作和活动信息;单位、部门和学院层面有影响、有特色的工作和活动信息。

2.校园网发布的内容需经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其中,《学校新闻》《学院新闻》栏的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其他栏目的内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核准发布。

3.各学院、各部门的二级网站由本单位自行负责管理,须设有专门维护人员。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对上传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

4.新增设网站的部门和单位,需报请学校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增设。

(五)校报、学报、广播站、电子显示屏、电视、内部出版物、校史馆等的管理

1.校报由党委宣传部主办,学报由学报编辑部主办,实行主编负责制,编辑协助主编开展工作,各版面实行责任编辑负责制。

2.校内广播站由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对广播节目的播出时间、内容、栏目、转播频率等进行审核和指导。

3.广场显示屏和食堂电视的播出时间、内容和转播频道等,由党委宣传部审定、审核后播出。其他电子显示屏和电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内容审核。

4.内部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备案,主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内部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核和把关,确保办刊质量。

5.校史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包括校史馆的设计和展出,讲解员的选拔和培训,校史教育宣讲等。

(六)宣传栏、阅报栏、文化走廊等的管理

1.室内、外宣传栏、阅报栏等由所属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内容更新,维护和管理。

2.新食堂的读书角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维护和管理;教学综合楼各楼层的读书角由各楼层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已经建立完成的文化角、文化走廊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七)海报、条幅、标语等的管理

1.活动海报要张贴于指定海报栏,张贴海报前须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校园海报张贴审批表》,经党委宣传部或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张贴。

2.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各类条幅、标语,特殊情况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经审批同意悬挂的条幅、标语,须按指定地点和要求悬挂,活动结束及时拆除。

(八)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手机客户端、QQ群微信群等网络新媒体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隶属于学生组织的,由团委负责管理。严格落实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所有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和手机客户端等官方新媒体平台均须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对于具体实践中遇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请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长师院党字〔2006〕12号文件、长师院党字〔201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审批表

2.长春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统计表

3.长春师范大学官方微博统计表

4.长春师范大学微信公众平台统计表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5份)

长春师范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主题

 

拟报告人(发言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国籍)

 

政治面貌

 

年龄

 

职务或职称

 

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相关情况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或基本观点

(可另附页)

主办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宣传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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