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配套办法(试 行)
时间:2013年07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和较高质量地完成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配套资助项目主要是指校外省级以上(包括厅局级)、长春师范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立项项目,且经核定由我校承担任务的对应经费给予配套(不包括各类开发资助项目)。
第三条 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根据项目当年到校经费金额及配套额度,按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进行有比例的支付。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长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配套资助标准
第五条 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配套资助:
1.“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其他国家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1比例配套资助;
2.国家部、委及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等省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0.7比例配套资助;
3.各厅局级项目按1:0.5 比例配套资助。
第六条 引进人才科研配套经费额度按与学校所签合同标准执行,同时必须承担第五条所规定之相应项目。
第七条 立项无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1.属省部级或以上项目的,按理科项目1万元、文科项目0.5万元给予配套资助;
2.厅局级项目,按理科项目0.5万元、文科项目0.3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含结项经费)。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