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制,保证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教计财字〔82〕029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厅〔2019〕1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吉财教〔2017〕328 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学校、培养单位、导师三者间的责任与权利,突出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充分激发导师与研究生从事科研与实践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发挥研究生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物质保障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内,并按时完成各学期学籍注册的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业务费包括论文评阅费、论文业务费、科研实践费,具体分配方式见下表:
金额(元/生)
项评名称 |
博士 |
硕士 |
|
社科类 |
理工、艺术类 |
社科类 |
|
论文评阅费 |
2400 |
1200 |
1200 |
论文业务费 |
2400 |
1200 |
1200 |
科研实践费 |
4200 |
2600 |
1600 |
总计 |
9000 |
5000 |
4000 |
第五条 研究生业务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业务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论文评阅费用于支付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阅等校外专家劳务报酬,硕士研究生支付上限按 300 元/篇计酬,博士研究生支付上限按 800 元/篇计酬。
2.论文业务费用于支付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中聘请校外专家的劳务报酬,硕士研究生支付标准按 300 元/生计酬,博士研究生支付标准按 600元/生计酬。
3.科研实践费用于支付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交流、专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1)资料费(含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含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含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外出实习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出国境与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材料设备费(含设备耗材购置、升级、维护与租赁发生的费用,以及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
第三章 管理权限、审批与报销
第六条 研究生业务费每年度由学校统一进行预算和下拨,遵循“专款专用,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使用原则,按照上级与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论文评阅费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统一管理,论文业务费由培养单位统一管理。本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科研实践费的使用由校内导师管理,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论文评阅费须由学校学位工作办公室人员分别在年度学位论文开题外审与论文外审后,向研究生院院长提出审批授权申请;论文业务费须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和答辩结束后,由研究生秘书提出申请、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经学院负责人审批授权;科研实践费由学生本人向校内导师提出使用申请,校内导师对经费使用内容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给予报销授权。
第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业务费的报销。论文评阅费和论文业务费分别由学位工作办公室人员和研究生秘书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审核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计划财务处统一将经费转至评阅单位或评阅专家个人账户;科研实践费由研究生本人向导师提交审批后的报销凭证,由导师通过个人的网上报销账户进行报销。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处对经费使用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二次开题、二次评阅、二次预答辩、二次答辩,以及延期毕业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研究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 2015 年 12月 31 日印发的《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