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跨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位授权点不单独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品德良好,学业能力和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技能,掌握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或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基础类课程、学位专业类课程和专业选修类课程。学位基础类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国语”课程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学位专业类课程和专业选修类课程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科研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Ⅱ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Ⅲ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可等同于Ⅲ类期刊的论文,但不能多于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可等同于Ⅲ类期刊的论文,但不能多于1篇;
3.获得Ⅱ类及以上咨询报告一份;
4.在Ⅱ类及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至少20万字的编著一部;
5.获得Ⅲ类及以上奖励1项;
6.主持教育部级、国家各部委及以上项目1项。
    以上成果均指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并以“长春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成果类别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基础类课程、学科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公共基础类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外国语”课程要求能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听说能力。学科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研究方法。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以同等学力和跨学科考取的硕士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阶段规定的主干课程,并考试合格。补修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三)科研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Ⅴ类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论文;

2.署名前两位在IⅤ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编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主持校级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课题; 
5.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6.获得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省级及以上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三等奖的第1名;

7.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8.研究报告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

9.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调研报告。

    在第5、8、9类成果要求研究生必须是第一完成人。其中,论文以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或论文集原件为准。研究生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为导师。成果类别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具体要求参见《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论文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并有对研究问题的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根据教指委的相关要求确定。选题要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管理方案、文学艺术作品(含作品说明)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撰写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申请预答辩。预答辩在中期考核工作之后,一般间隔至少一个月。预答辩对象为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通过及往年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未参加预答辩或预答辩未通过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十五条 预答辩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为硕士生指导教师,设组长1名。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协助预答辩小组开展工作,参加预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预答辩过程中组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六条 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提交“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一次查重率在20%及以下,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一次查重率在20%-40%之间,修改后二次查重合格,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即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2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位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4周由校外三位与论文学科领域相关的专家评阅;至少有两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至少有一位评阅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意见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评阅结果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三档:A.75-100分:同意答辩;B.60-74分:须修改后答辩;C.60分以下:不同意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A”、“AAB”、“ABB” 或“BBB”,研究生按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论文答辩。

(二)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BC”或“BBC”,研究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阅。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三)若返回的评阅结果有两个(含两个)以上 “C”,研究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于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阅。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四)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 “AAC”,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如同意复评,须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报校学位办。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办再次聘请专家进行“双盲”复评。复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一般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不少于2/3,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应有一位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定后报校学位办核准。至少在答辩前1-2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学院至少在答辩前7天确定答辩日程,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报校学位办审核后公示。同时,学院应在答辩前1周通知学位申请人,并通过网络、纸质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就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成果、创新之处等进行报告,陈述时间一般硕士研究生10分钟,博士研究生2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和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硕士研究生10分钟,博士研究生2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内部会议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按要求将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同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过程性材料做好存档。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或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学位答辩,再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校学位办。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对无异议者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能撤销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者;

(四)学业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九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校学位办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另作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长春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师院字[2009]96号)同时废止。 

校区地址

  • 长吉校区(主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长吉北线677号 130032
  • 乐群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3291号 130031
  • 北湖校区(新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化学学院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 · 创e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