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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学院学生选课暂行办法

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化学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一、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所在年级修读专业《化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2、学生选课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顺序。有明确先后修读顺序规定的课程,若先修课程未修读者,不得选修后修课程。

3、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选课,每学期开学第2周起学生所选课程一般不再进行退选、改选。

二、选课程序

1、选课前的准备

(1)学生应认真阅读并掌握本年级所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所选课程及学分。

(2)学生在进行网上选课前,应掌握上机选课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选课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2、网上选课

本科生实行网上选课,选课分三轮进行。

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选择修读课程。

学生在选课期间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指导老师或本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教学秘书咨询。

三、注意事项

1、学生在选课期间,要认真核对所选课程与所修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退选、重选。课程表一经确定,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教学班的学习与考核。
 2、主讲教师按教学班学生名单评定成绩。凡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凡列入教学班级名单的,未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凡未经教务处选课中心同意,擅自改动课程表到未选课程所在教学班级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化学学院

2014年9月

 

 

 

 

化学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工作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 凡本院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由本院主管教学院长依照本规定和教学大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院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研究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本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好考试相关工作。

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会议主要内容,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三、考务工作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工作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长一般为 100 分钟,如须更改,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向所在分院申明更改的时间及理由,由本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公共课程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试时间由本院安排并报送教务处汇总。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的最后一个教学周的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本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查;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更改须由本院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院所有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原则上 50 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 2 人监考;50-80 人的考场,可安排 3 人监考;80 人以上的考场,可安排 4 人监考。

第九条 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校内常规考试(如期中、课程结业、补缓考及重修考试等),监考人员原则上由本院指派;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如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本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教务处分配的监考名额安排监考人员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本院应在考试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检查全校的考试安排,组织考场巡视,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院负责巡视本院考生所在考场,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师生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四、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考试的政策、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考生所在学院领取试卷、学生考试点名册和考场签到单等有关物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场次、试卷密封情况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院主管领导报告并予以解决,如无异常履行交接手续后应直接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 10 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内桌椅是否齐备、清洁,活动桌椅桌口是否朝前;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入座,学生卡(或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等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学生卡(或准考证)上的考生信息是否与本考场相符。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开考前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十五条 试卷启封时,监考人员要先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由两名考生在试卷袋上签名确认。监考人员为学生分发试卷时,要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字迹不清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刻向本院主管领导报告,启用备用试卷,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相关证件和试卷上书写的姓名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签到单上签名;距离考试结束 10 分钟,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提示学生把试卷、答题卡的信息填写完整。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开始15分钟后,监考人员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并按其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手机处于无声状态,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吸烟闲聊、阅读书报、离场串岗、睡觉、抄做试题等)。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向考生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以板书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有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当即制止和警告;发现有考场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得隐瞒袒护,应立即收回试卷,并按学校学生考试违规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和登记;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本院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立即命令全体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纸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并清点无误后,令全体考生迅速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到本院装订试卷,并与考场签到单等有关物品一起交本院教学秘书。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监考人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人员违纪的,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五、学生考场纪律

第二十四条 考生需在考试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学生卡(或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等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并在考生签到单上签名;凡未携带考试证件、不按规定就座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入座后应检查桌椅表面及附近的墙面上有无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如果有,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任何事情,必须举手示意,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使用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所有书籍、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且保证电子设备处于机电分离或关机状态;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七条 考生的考试资料如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试资料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收回,任何考生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时间,迟到 15 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开考后 30 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作答。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考生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纸上和装订线外的一律无效;除在规定的位置上填写有关信息外,不得做任何标记。

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传递互换试卷、互对答案、抄袭和夹带等作弊行为。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考试命题

第三十二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首要环节。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涵盖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既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引导和培养。

第三十三条 试题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确保命题的客观性;题量要适中,应与考试时间(一般为 100 分钟)相匹配。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等客观性题型,以及简答、计算、分析、证明、论述等主观性题型;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更为适合的题型,如实验技术题、操作题、口试题、作品题等;每门课程试题不少于4种类型。客观性试题原则上不高于卷面总分的 40%;各科命题可考虑基础试题约占60%、提高或综合试题约占 25%、较高难度和深度试题约占 15%;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道试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道试题的前提;要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试题。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并有效使用试题库,实现考试命题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教研室主任从题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形式进行命题。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的个别学生理论课笔试可根据学生基础,单独命题。

第三十六条 凡考试课程,需从试题库中抽取一套范围、难度、题量适当的试题,并包括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注意要按解题步骤给分),对学生进行考试。

第三十七条 命题结束后,由本院组织命题审核。试卷命题审核合格后,由本院主管教学领导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课程结业考试。

七、试卷印刷

第三十八条 试卷抽取后,由本院指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在本院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的带领下,进行试卷的印刷、分页、装订和密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试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印刷密封完毕,存放在试卷保密柜并指定专人保管。补考、缓考、重修试卷应在卷头处注明补考、缓考或重修字样。

第四十条 试卷必须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模板(纸型为B4)输出,对命题审核不合格或模板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学秘书及印刷处有权拒收。

八、试卷评阅

第四十一条 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评阅。评卷要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不应受评卷人员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的可信度。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课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总成绩 60 分为及格。成绩评定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课程成绩评定比例为:若有期中考试,则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70%,期中考试成绩占 20%,平时成绩占 10%(已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 80%,期中考试成绩占 20%,不给予平时成绩);若没有期中考试,则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 80%,平时成绩占 20%(已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的成绩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准)。如有特殊要求,请以教研室为单位申请,经本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考查课实行五级制记分方式(或百分制记分方式),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具体折算方法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实验考试的具体评分方式及标准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由本院自行制定,经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平时成绩可按课堂测试、课内外作业、课堂讨论、学生出勤情况等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必须制定平时成绩的评分标准。

第四十五条 评卷人员在批阅试卷时,卷面上错误的地方用下划线标注,每道题的得分要写在题目左上角的得分栏内,扣分应写在扣分处的右侧,用负分表示,然后再将每道题的得分记入试卷分数汇总栏目中,核算总分;批阅试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分数有改动须加盖成绩更正章,并签上姓名及正确分数;违规考生试卷不予批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

第四十六条 评卷工作应采用集中批阅方式在本院规定的地点统一进行,并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完成阅卷及上分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及上分工作时,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延长阅卷时限。

第四十七条 试卷批阅后,任课教师要针对卷面成绩情况以授课班为单位写出成绩分析报告;如卷面成绩不呈正态分布,要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由本院组织对已阅试卷及成绩进行审查,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试卷批阅及成绩审查表》(可根据专业课程特点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一式一份,装入“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中。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可及时纠正;较严重的问题要向教务处报告,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九、试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批阅后的试卷一律由任课教师所在部门负责登记封存(个别专业由学生所在本院保存),并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各部门要做好试卷交接记录,如果试卷丢失,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试卷要有专门封存地点,由专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试卷可按成绩单的学生顺序装订,要整齐、美观。

第五十二条 “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要与试卷一起保存,内装空白试卷(当次考试所用试卷)、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成绩单、教学大纲、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报告等考试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 如果任课教师一门课程一个自然班分几个考场考试,所有考场的试卷和文件袋必须一起保存。

第五十四条 补考、缓考、重修考试试卷需要单独保存,保存标准与课程结业、期中考试试卷的保存标准相同,“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 内装空白试卷、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成绩单。

第五十五条 非笔试的考试或考查科目需保留考核过程性文件、成绩单、成绩分析等。

第五十六条 本院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密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成绩管理

第五十七条 成绩管理的对象及任务

1.成绩管理的对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完成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成绩,且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标准才能获得学分。

2.成绩管理的任务包括:提出成绩评定的标准、规定成绩登记方式与方法及成绩单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成绩的管理

1.成绩管理采取教务处、分院、教研室三级管理模式:

(1)教务处:负责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

(2)本院:负责本院所属学生成绩的存档及查询;

(3)教研室: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将所授课程的成绩录入、报送与存档。

2.学生的实习成绩管理参照学校实习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管理参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4.因病因事无法按期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交《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单》(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送交教务处考务科存档,一份送交本院存档,一份由学生自己保存。已办理缓考的学生缓考科目成绩按零分记,系统中考试状态将被设置为“缓考”。

5.没有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学生缺考科目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将该生考试状态设置为“缺考”。

6.违规考生试卷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将该生考试状态设置为“违纪”。

7.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将该生考试状态设置为“取消”,并提前告知学生无需参加考试。

8.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1)我校出具的学生成绩证明唯一模板为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毕业成绩单。在校生成绩由本院负责统一打印,经本院审核后统一到教务处加盖公章;已毕业学生成绩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盖章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

(2)对即将毕业学生的成绩,本院应提前一学期进行全面清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学生归档所需毕业生成绩单由本院负责在学生毕业前统一打印并到教务处加盖公章后,一份送往学生处档案室装档,一份送往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本院存档。

9.借读、旁听等学生,我校只为其出示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五十九条 成绩的录入与保存

1.所有成绩需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录入及提交工作。

2.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录入权限到考试结束七日后关闭。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长春师范大学网站,凭个人用户及密码,及时、准确的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要注明学生考试状态,检查无误后执行“提交”操作。若有期中考试,则期中考试成绩在课程结业考试结束后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课程(含考试和考查)成绩单由教师所在本院统一打印一式三份:一份送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存档,一份放入该科目“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中,一份送交教务处存档。各部门需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

4.缓考成绩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要求一致,包括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总成绩等;补考成绩只将卷面成绩登录在总成绩栏内;补考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者,按 60 分记。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录入。

5.所有考核成绩必须上交正规成绩单,成绩单必须两名(含)以上教师签字后成绩方可生效,不准代签。本院及部门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成绩单。

第六十条 成绩的查询与更正

1.学生可以登陆教务处网站,凭借个人用户及密码对自己的成绩进行查询。

2.学生对成绩有疑义时,可以申请复查试卷。复查申请须在成绩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要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审批后,由本院指定两名(含)以上教师共同核查试卷。

3.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成绩录入提交后,如发现成绩评定错误,或成绩错登、漏登等情况,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成绩更正申请单》(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一份与原成绩单共同装入“试卷及成绩分析文件袋”中;一份送交教务处考务科,由教务处统一更正系统成绩;一份由本院保存。

4.成绩更正应在成绩录入后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申请。如证据不足或在试卷(含点名成绩册等其他成绩评定材料)中有成绩更改痕迹时,成绩不予变更。

5.如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现象可按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管理

1.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校级(含)以上运动队现役队员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有关规定执行。

2.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校级(含)以上运动队现役队员由竞训部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和补考后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加分审批表(高水平运动队专用)》,审批后存在本院、体育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

 

 

 

化学学院

2018年9月

校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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