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实验教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课教师职责
第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对开设的每个实验项目,明确规定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时数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认真按实验项目要求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
第二条 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学期有关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准备,预做实验,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师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注重创新实验内容,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
第四条 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简要说明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操作,要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否则将按《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督促学生做好实验室复位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不得以“阅”字代替批改。实验教师批阅后的实验报告应交由所在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 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实验中心主任(或负责人)做好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的申报计划,并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改进的设计和参数测试等工作。协助实验员完成实验室维护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
化学学院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