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设立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财政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覆盖面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
等级 |
奖励标准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8000 |
二等 |
5000 |
|
三等 |
2000 |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6000 |
二等 |
3000 |
|
三等 |
1000 |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风端正,学习刻苦,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6.参评研究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业绩要求
(一)成绩要求:就读研究生以来,所学课程一次性通过考核,无重修科目,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研究生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参考研究生入学成绩。
(二)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署名前两位在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前5位);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或竞赛三等以上奖励(前6名),其它类竞赛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认定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6.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参评学生必须为第一名);
7.研究报告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
8.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以上学术成果须在基本学制内取得,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师范大学;申请人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课题、著作除外)的第一作者,如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须为导师。其中,论文以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或论文集原件为准。《用稿通知》、项目参与证明不予采用。
第十二条 有见义勇为行为或有社会工作贡献并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评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应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审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及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者;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4.出现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