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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0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中国籍的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每年10个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

第五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无固定收入承诺书;原有工作单位且入学前已解除劳资关系的需提供劳资关系解除证明,还需提供无固定收入承诺书。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实申报研究生有无固定收入情况;将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汇总名单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复核无误后,确定研究生培养单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公派出国、疾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谎报、瞒报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将追回已发资助,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校区地址

  • 长吉校区(主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长吉北线677号 1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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