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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1年09月25日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 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 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与学校优秀奖学金不兼得。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表现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业绩要求

(一)成绩要求:就读研究生以来,所学课程一次性通过考核,无重修科目,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研究生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参考研究生入学成绩。

(二)成果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前5位);

(4)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获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或竞赛奖励: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三等奖的第1名;

(7)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8)等同于上述成果的其他业绩。

 2.硕士研究生

 申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或省级期刊发表2篇以上,内容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前5位);

(4)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被相关政府采纳;

(5)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或竞赛三等以上奖励(前6名),其它类竞赛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认定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7)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第九条 以上学术成果须在基本学制内取得,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师范大学;申请人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课题、著作除外)的第一作者;《用稿通知》、项目参与证明不予采用。

 第十条 有见义勇为行为或有社会工作贡献并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三)科研论文或作品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参评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情况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学籍者。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院长、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初评名额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自主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的工作程序。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申诉,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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